法律教化真的有作用吗?
我有时候在想,那些犯了错的人,真的会因为牠给别人带来了伤害而感到悔恨、愧疚、不安,甚至惶惶不可终日,想过要积极地去弥补受害人吗?也许并不是吧。如果牠真的因为伤害到其他人而产生如此消极的情绪,或许就不会去伤害别人了。牠们害怕的并不是给其他人带来伤害,而是害怕自己受到法律或者道德上的谴责和惩罚。
从根本上说,牠们其实从来没有觉得自己的行为是错的。这种理所当然的态度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有些人错了,但他不会觉得自己错了。而且错了也没办法弥补过错恢复原样。
法律教化更多的是修复型司法,但是根据实践,我看在这里是没法修复了,我依旧认为法律本身根本不需要承担教化职能,它也没法去教化人类,无法让所有人都产生真正的心理认同,你即使读一万遍法条也不能被教化,它的作用是威慑,告诉你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在这地方再犯、累犯比例之高让我觉得教化这种职能在实践中根本不存在,觉得自己错了的人一开始就知错,没觉得自己错了的人,只是觉得倒霉、怎么就牠被抓住了。就这个理。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更像是一些人的自作多情,有没有必要原谅宽容那就见仁见智。
对于强奸转通奸的批判
我之所以说强奸行为发生后,如果没有及时告发且事后和加害者多次发生性行为,非常容易被推断第一次行为不构成强奸,原因是国内曾经有通行二十多年的强奸转通奸的司法解释:「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现在即使该法条被废除,司法实践中依旧持有此观点的人大有所在。
但是这种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先前发生的强奸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独立的犯罪行为,即使事后多次发生性行为也不改变前次的犯罪事实。这是非常简单的、能够让人接受的道理,反而不被认可。
同样,婚恋关系也严重影响着对于强奸行为的定性本质上是对于女性意志的不尊重(婚内强奸之前讨论过),以存在性缘关系而对于侵犯女性的行为进行宽容理解,是非常不符合逻辑的。
只要某次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该次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既不应该以当事人当时是否存在性缘关系作为理由来抗辩,亦不应该以当事人事后是否会建立性缘关系来达到去罪化的目的。
违背女性意愿是违背女性当时的意愿,而非事后某个时间点的意愿,尤其是醉酒、昏睡情形下,女性根本无法自主表达「性同意」,此时发生的行为即应该被视为强奸行为。关于这点之前也有讨论过“Only yes means yes”。
对于女性意志的否定,对于女性视角的排斥,这是男权社会在构建社会规则时经常容易犯的错。更甚者这种忽略本身就是牠们想要达到的目的,所以不符合逻辑、违背自然规律、前后矛盾的事才时有发生。
所以之前讨论的约会强奸,基本都不认可的。尤其是通过强奸确认关系后,再追究一般都很难了,譬如罗冠军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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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比波比波波波波:多次“自愿”就很灵性了。怎么算自愿?没反击就算自愿?没殊死搏斗就算自愿?按这种规定来说的话,被拐卖的妇女大部分都无法起诉。
*这里,婚内不存在强奸
看到首页在转婚内强奸的案子,女人哭喊着说「我再怎么是女人,也是一条命吧」,希望自己得到基本尊重的语句声声泣血。然而非常恶心的是,国内法律一般而言是不承认存在婚内强奸的,除有个别案例证明分居已久感情破裂正在离婚进程中,被法院判定存在强奸外(但这种情形并不保证一定会被法院认可)。
虽然很难以置信,但我还是要说,国内的确不承认存在婚内强奸。说难听点,女人结婚后被认为有向配偶提供性服务的义务,彻底失去性自主能力,个人意愿不被尊重,是正在发生的事实。当然,婚女失权的地方多了去了,可能她们也并不在乎吧。
总之,国内的成文法具体条款里面没有一条规定支持婚内强奸的存在,即使国内学说一直在就此争辩不休,但主流方向依旧为男人所掌控,男权社会认为妻子有满足丈夫性需求的义务,而从不考虑女性作为个人的主观意愿,认定婚内强奸不存在,丈夫也不能成为婚内强奸的犯罪主体。
我记得我本科学到婚内强奸的时候,老师曾经举过美国的一个案例,男子回家向妻子求爱被拒,后无视妻子的反抗强奸妻子,妻子跑到厨房拿了一把刀把男人的阴茎给剁了,最后判的是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我认为强奸罪最重要的即是无视受害者个人意愿,使其丧失对于自己身体的控制和处分权利,甚至遭受暴力侵害,而在这点上,丈夫完全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其实现在大家也比较认可美国并不算是一个对女性友好的国度,但这里什么时候能有这种案例,而不是国男在强奸妻子后理直气壮地说“知道她不愿意但就是做了”,能奈他何的新闻?
其实思维意识还是停留在在物化女人,男权社会将女人当做一种私有财产(奴隶),所以奴隶主可以对奴隶犯罪但不用承担代价,婚姻就是强奸犯的合法资格,婚姻也是在维护奸生子的存续,可以联系之前我讲过的(*有关于奸生子)为什么男权要保证强奸的有效性(奸生子)来举一反三。这已经不是什么父权威权遗毒了,完全就是正体。当然,就是学说再怎么给婚内强奸不存在洗白,这种逻辑也没法说服我。只要违背女人意愿就有错。
婚姻成了各种暴力的遮羞布,真是一本万利。
当然,我说这个的目的是点出婚女失权现状,告诉你们婚姻本质意味着什么,但我可没想过要改良婚姻哦,我直接废婚,我只是告诉你男权逻辑打结的事实,但你不要结婚就可以避免出现这种情形不是吗?
#外国的月亮没比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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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小时候看法制频道有讲过一期婚内强奸的,最后明确总结了无视妇女意愿就算是婚内也是强奸,所以在之后看到关于婚内强奸话题的讨论会感到有些讶异,现在想起那期节目感觉像一场梦……😥难道是我记忆出差错了?
—@作者:可能是美好的制度设想呢,毕竟学术界的学者往往是专业行业内最单纯的一批人。说白了,很多都是用点脑子就能想通的问题,拒绝想通的背后是为什么,大家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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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婚+1
@10bt真的是很好的一个理念,跳脱出父权蝻权的框架,打翻这盘棋。真的,提出10bt的媎妹实在是很有洞见。
强奸罪要求的“激烈反抗”
本来这条微博呆在草稿箱一个多月,因为都是些说烂了的话,本来是不想再重复了,刚刚听到音频里加害者说觉得被害者反抗动作等不够激烈,又让我想起了这条,那就把这个发出来吧。
之前大家广泛讨论过的强奸罪,我还想补充些老生常谈的话,可能不太全面,只是引出一个角度。我们在强奸罪实际认定中经常会听到的证据要求:“明显外伤和激烈反抗痕迹”。其本质上还是体现了男权社会对于女人的要求和定义。即在极端男权社会的男人眼里,女人面对性侵犯时必须以死或死志来自证清白,就和贞节牌坊一样,即传统“守节”心理,女人的名节要比生命更重要。
即使他们明知道强奸行为可能伴随着加害方极度恶劣的暴力、威胁、恐吓,女性为了让自己能够平安的活下去而不得不服从对方的指令,但还是被要求必须以伤害自己甚至以性命作抵的方式武力对抗并留下痕迹(不论是自己还是对方),否则就不叫反抗。
可是明明是个人都知道,在这种危险情况下,性命更加重要。比如你在被人抢劫的时候,对方持刀威胁你交出你身上的钱财,你因为害怕全数上交,这样你既没有反抗也没有打斗痕迹,这就没有违背你的意志,这就不是抢劫了吗?可是受害者换成女性就有双重标准了(男性被侵犯的情形尚未纳入强奸罪)。
简而言之,男权社会里的女性必须各个都是符合传统标准的贞洁烈妇,女人在面对侵犯时为了自己的名节应该也必须以死反抗。而且,即使同样表现出反抗痕迹,他们要求女性反抗是将女性当作私有财产不被他人侵犯的角度要求财产“自洁”,和女性面对被迫失去身体的处分权、自主权时的不屈反抗也是两回事。
总的来说,之所以会有这种困境和危险,还是不够尊重女性表达自己的意愿的表现。我是挺支持男人最好把女人都当恶女看,怕被诬告就发生性关系前通过拍照视频文字等多方面手段留下对方明确同意的证据,凭什么不是男人去证实这些女人自愿的痕迹,而是女人提供痕迹来证明自己的不愿?
不要再拿什么“半推半就”来合理化暴行,因为根本不会存在“半推半就”,只要女性表达了不愿意,不论是语言文字或是其他方式,男人就要停下来,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不能完全用黑箱来区别其他的暴力犯罪和性暴力犯罪,说什么性暴力犯罪只有双方当事人知道,其他暴力犯罪有证人。最近的太多案例,男人明明已经承认了自己违背女性意愿,却依旧不被采信啊。这是我觉得最不平的地方,男人已经连违背女人意愿都敢说出口最后依旧不用付出任何代价。
何时把女人当成人来尊重了。不过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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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an_Shieh:我校新生手册原句:“遭受精神、言语或暴力威胁的个体很可能由于恐惧而无法当场反抗性行为的发生,此种情况不视为性同意…若你无法确认性行为是否违背对方意愿,请不要与对方发生关系。”等国大概既不想也不敢这样立法吧,按这种标准,至少一半等男都是骚扰犯和强奸犯(which is 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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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这个点很怪